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研究起草管理、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和政策性文件,并组织实施;研究提出本区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;组织制定本区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、规程规范和办法。
(二)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区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规划、矿产总体划、环境规划其他专项规划;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;审核市(县)、区、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矿产资源规划、地质环境规划与专项规划;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;组织本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。
(三)监督检查市(县)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,查处重大违法案件。
(四)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;实施农用土地用途管制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,监督耕地开垦,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。
(五)制定地籍管理办法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、定级、登记、发证等工作。
(六)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、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,管理土地市场,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;承担农地转用、征使(用)的审查、报批工作;依法指导乡(镇)村用地管理工作,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。
(七)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测,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审定、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。
(八)负责矿产资源勘查、开采登记管理;培育矿业权市场;确认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结果;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。
(九)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,管理地质资料汇交,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;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;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;制定地质勘查计划;管理地勘成果。
(十)监督管理本区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、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;负责矿产资源勘查、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;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。
(十一)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、监测和防治,保护地质环境;指导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;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、评价和预报;保护地质遗迹,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。
(十二)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、省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、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;完成国家、省、市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、协收任务。
(十三)组织开展土地、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(十四)组织协调本区范围内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,负责本区测绘机构的资格审查(核)工作,指导城市规划、房产等专业测绘工作。
(十五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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